深圳污水檢測之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不達標如何處罰
導讀
目前,我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部分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遠高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導致污水仍污染環境的尷尬局面。那么,如何懲罰綜合污水排放標準呢? 目前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未能與環境需求無縫連接。雖然污水符合標準,但仍會污染環境,這是一個重要原因。應盡快促進污水排放標準與環境需求的無縫連接。那么,如何...
目前,我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的部分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遠高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導致污水仍污染環境的尷尬局面。那么,如何懲罰綜合污水排放標準呢?
目前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未能與環境需求無縫連接。雖然污水符合標準,但仍會污染環境,這是一個重要原因。應盡快促進污水排放標準與環境需求的無縫連接。那么,如何懲罰綜合污水檢測排放標準不達標呢?讓我們一起關注一下。
1、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不達標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6月1日生效。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處理,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在限期治理期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排放或停產。限期治理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2.限期治理的適用范圍:
《限期治理管理辦法(試行)》于2009年9月1日生效。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限期處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本辦法以下簡稱超標);
(2)排放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減少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超過總控制指標的(以下簡稱超總)。
第三條 【不適用】 排放水污染物超標或超總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不適用限期治理:
(一)建設項目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2)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與主體項目同時投入試運行的,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處罰。
(3)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四)情節嚴重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國家強制淘汰造成嚴重水污染的設備或者工藝進行處罰。
接下來,我們來看看哪些方法可以凈化污水。
管道處理工藝可凈化污水。管道處理工藝是利用輸送污水的掛表加壓作為處理設備,在管道中充癢,使污水在輸送過程中進行生物處理,減輕管道末端污水處理廠的負擔。生活污水處理廠只需建設沉淀池,無活性污泥回流,管道處理能力可在較大范圍內靈活變化。與普通活性污泥法相比,可節約投資40%,運營成本低,適用于遠離污水輸送的城市(管道長度為6)km—l 0km)。